钱沛鑫律师,法律工作30余年,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国家一级法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委员,隶属刑事部。兼职担任多家... 详细>>
律师姓名:钱沛鑫律师
手机号码:1502685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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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010947397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9层
前言
私人印鉴由财务保管,似乎已经成为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管理现象,甚至是企业里默认的管理共识。然而,该印鉴一旦被财务人员或他人利用作犯罪,那么就会导致你跳到黄河也难以洗清,很有可能会受到牵连或连带着被认定为作案的共犯,遭受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本案就是涉及到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司人民币2000多万资金,而作案行为与痕迹中存在着被保管的他人印鉴,由此导致他人面临无期徒刑的危险,故很值得企业高管们对照本单位情况阅读、思考和防范!
一个多月前,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的合伙职务侵占案,历经三年审理,先后五次开庭,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遂判决公司董事长殷樟(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对应上述指控金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规定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缺乏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上述“判三缓四”的处罚结果已经较好地体现了辩护的价值和意义,为被告人有效避免了入狱之苦,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律师辩护在本案中的价值与意义。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主要犯罪事实为:殷樟先后担任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殷樟利用其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审批公司应付钱款等职务便利,通过给某运输公司客户某物流公司虚构运费补贴的方法,与他人合伙侵占公司财产共计近500万元,后某物流公司扣除税额后,将余款转至第三方公司而获取。另有,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多人合伙利用掌管公司财务的便利,以及殷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审批公司应付钱款等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存在车辆检测业务,套取公司钱款共计近2000余万元转入第三方车辆检测服务公司后变换方式而获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殷樟等多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与辩护:
由上可见,公诉机关指控殷樟的事实分为两节。第一节为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他人伙同殷樟通过给某物流公司虚构运费补贴的方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近500万元;第二节为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他人伙同殷樟通过虚构车辆检测业务,套取公司钱款近2000余万元。
盈科上海钱沛鑫律师等在接到殷樟的委托后,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积极开展调查取证活动,仔细研究本案证据材料,对于第一节事实发现了诸多疑点。于是,向法庭提出:鉴于殷樟印章长期由财务保管,就涉案发票上殷樟的印章不能唯一指向殷樟所为,无法排除该印章由他人加盖的可能性。假设是殷樟本人所盖,审核合同及业务真实性的职能在审批的前端程序,作为总经理难以发现其存在虚假,尤其是没有殷樟实际获得赃款的事实依据,且在缺乏共同预谋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适用疑罪从无。
对于第二节事实,律师通过梳理殷樟资金流水明细、出入境记录等,发现殷樟也不存在实际占有涉案钱款的事实,不符合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分赃常识。同时,在上述钱款的审批和付款的绝大部分时间,殷樟均在国外,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印章系殷樟本人所盖,仅有发票上的殷樟签章不能证实殷樟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侵占上述款项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另外,相关车辆检测申请是否造假或殷樟是否实际参与了造假、是否经过正规财务流程亦存在证据不足的瑕疵,且既缺乏殷樟共同预谋的证据,又没有殷樟获得分赃的事实,且殷樟更不是主犯地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殷樟缺乏参与共同犯罪构成全部要素情况下,依法不应认定殷樟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
为了让法官采纳以上辩护观点,钱沛鑫等辩护律师提交了公司组织结构图、管理层职责分工表、票据与印章管理制度、报销单相关电子邮件等多组证据,证实殷樟的印章本非长期由其本人保管,殷樟的签章并非该公司财务付款的必须环节等等,有效增强了辩护意见的可信度与论证强度。
判决结果:
鉴于基本事实与律师辩护得当,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钱沛鑫律师针对第一节事实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第一节事实中指控殷樟犯罪的缺乏证据证实,宣告无罪。但法院认为,第二节事实中可以殷樟存在发票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可以得到印证,不过殷樟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远小于他人,且事后亦未获取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认定为从犯。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大部分采纳,法院综观全案情节与证据,遂对被告人殷樟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处罚。
本案的辩护貌似并未能十分成功,但内行人都知道,能实现上述结果已经相当来之不易虽未能全案疑罪从无,但也至少实现了“疑罪从轻”的处理。
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各公司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加强证据意识,加强对自身印章的管理,加强审批时从程序到实体的审查,否则就有可能被他人利用,而自己有口难辩,防止陷入泥潭而不能拔。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钱沛鑫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律师工作13年,法官工作近20年,发表文章200余篇,历任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等职,办案约二千件。当前兼职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复旦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在聘研究生实务导师,系匈牙利某律所的大陆首选合作律师。曾担任政府、境内外企业,以及香港著名导演影视明星法律顾问。精通诉讼业务,在金融、税收、公司治理、企业并购、建筑与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等方面有专门研究。办案思路灵活,经验丰富,讲究精准打击,成效显著,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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